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9 10:58:18
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河北省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要求,把科研诚信作为科技创新的基石,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内部管理,推动开展负责任研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2020〕第19号)、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冀教科〔2023〕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本单位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部署,将各项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研活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以及从事科研活动、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专任教师、辅导员、在编在岗职员、校内外兼职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第四条 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科研诚信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条 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一票否决制”,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承担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协同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处和各系部等部门,对制度建设、宣传培训、调查处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按时报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为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和对重要学术成果的核查。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制度制定和政策宣讲;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与关注,负责任的做好所管理的项目、人才评审推荐、成果发布等相关工作,对参与评审、咨询、评估以及审计等工作的人员进行诚信教育和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 各教学教辅部门是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科研诚信建设的具体工作。要对本部门教职工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开展的科研工作进行管理、服务与监督;协助做好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管理;做好学术成果发表以及科研诚信承诺书等档案材料的留存备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配备与本部门科研领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具体承担相关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科研人员诚信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接受科研诚信教育培训,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负责任研究,并对自己的研究过程和成果发布负直接责任。
高层次专家(副教授、教授等)应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第十四条 各职能处室、教学教辅部门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承担项目等环节,按规定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人事管理部门应通过聘用合同、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明确相应的科研诚信要求,按规定在教师招聘引进、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体系中强化科研诚信的规范教育,在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岗位聘用等环节,对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教务管理部门应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师德师风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在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大学生培养环节强化相关教育内容。
第十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在学生入学、评奖推优、毕业证发放等关键环节,开展学术规范教育,加强学生学习效果监测评估,并对学生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辅导员等应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担任评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科研活动诚信管理
第一节 科研项目(课题)诚信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本单位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各相关机构应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并落实到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单位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科研处应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到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各相关机构做好科研项目(课题)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等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承诺要求及违规处理等。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审核项目(课题)申报人的科研诚信状况,对受到限制或禁止承担项目(课题)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科研处、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二节 科研成果发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制度,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实现科研成果登记备案和科研过程可追溯。未经登记备案的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在评奖推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等评定中不予认定。
第二十六条 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者应及时报告科研处,主动回应质疑,作出勘误或撤稿。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学术委员会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建立学术期刊预警制度发布有关学术机构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对科研人员警示提醒。
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事先报科研处审核把关。
第三节 单位主办期刊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期刊,期刊编辑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术期刊诚信制度建设,加强出版过程的科研诚信和意识形态把关。
第三十一条 期刊编辑部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审稿流程,规范开展同行评审,实行投稿承诺、工具检测等措施,加强论文发表审核把关。
第三十二条 期刊编辑部要结合征稿、审稿、编校等工作,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引导作者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高科研诚信意识。
第三十三条 期刊编辑部负责建立问题稿件的纠错及撤稿机制,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流程。对涉及本期刊的论文学术不端问题,应主动组织或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期刊编辑部要加强编辑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和科研诚信教育,提高编校出版水平,增强学术不端问题主动发现能力。
第四节 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在选题调研、文献检索、资料整理时,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跟踪研究动态,收集整理参考文献,并对人工智能生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辨识;反对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调研报告、选题建议、文献综述等。
第三十六条 在申报材料撰写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对内容负责,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申报材料。
    第三十七条 在数据收集和使用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模拟仿真数据、测试数据等,或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应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作为实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在音视频和图表制作时,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完成,应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直接生成音视频和图表。
第三十九条 在成果撰写时,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整理已有的理论、材料与方法等,可进行语言润色、翻译、规范化检查;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核心创新成果,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整篇成果及参考文献。
第四十条 在同行评议中,反对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撰写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将评议信息上传至未经评议组织者认可的工具平台。
第四十一条 在科研活动中,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在注释、致谢、参考文献或附录等部分声明工具的名称、版本、日期及使用过程;反对未加声明直接使用。
第四十二条 在选择人工智能技术时,应使用经国家备案登记的服务工具;反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危害数据安全,侵犯知识产权,泄露个人隐私等。
第五节 科学数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制度和学术成果登记备案机制,指导单位各部门和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总、使用、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记录管理规范,明确记录范围、内容、标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要求。
第四十五条  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应由论文作者按照要求管理、留存备查。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制定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制度,对科研活动全流程进行常态化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应坚持正向引导与警示教育并重、应知应会与实际操作贯通、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结合,务求实效。
第四十七条 人事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中,应结合实际对科研诚信培训内容作出相应安排。
第四十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在新生入学、学生评奖推优、辅导员岗前培训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专题培训。
第四十九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要节点,以及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申报等关键环节,各部门对相关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
第五十条 科研处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六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科研处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汇报相关事宜。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第五十三条 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协办的,应按相应时限要求办理。
第五十四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学术委员会应将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等资料一并提交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科研诚信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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